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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知识权调查(下):受访者认为消费教育应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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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除学习障碍很重要

  张志辽认为,在消费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很多经营者在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时,讲述不太充分,或者不太真实。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这种现象是难以消除的,因为经营者基于逐利性的因素,很难自愿地如实讲述自己商品的优势或者劣势。这就造成了消费者在获得有关消费知识途径方面有所欠缺。

  在消费者看来,主动寻求接受消费教育存在一些障碍,在本项多选调查中,62.39%的消费者表示不知道从哪个途径可以得到消费教育,55.33%的消费者表示平时很忙,没有时间接受消费教育,45.37%认为消费教育方式老化,枯燥乏味,难以接受,39.08%的消费者认为目前的消费教育的内容过于专业,难以理解,22.10%的消费者表示目前的消费教育的内容过于浅显没啥用。

  调查结果同时显示,消费者在获取消费维权方面知识的途径呈现出多样化,72.54%的消费者通过网络查询获取相关知识,50.76%通过看相关的电视节目或者广播节目,34.52%通过工商机关、消费者组织的消费教育活动,32.88%通过学校教育,看专门的书籍资料的有25.60%,选择朋友介绍的有22.65%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副主任乔聪军表示,这充分反映出互联网时代很多消费者依赖互联网来获取相关知识的便利性,从调查来看,看专门书籍资料的消费者占比较少,也可以看出互联网在获取知识信息的优势。在网络消费、网上交易成为时尚的今天,有关部门更应该与时俱进,改进消费者获取知识的渠道。

  大多数消费者认可通过网络途径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信息。调查结果显示,63.38%的消费者表示,当不了解某种商品或服务时,最相信通过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者发在网上的体验或者点评,47.94%的消费者认可媒体的报道,38.57%的消费者认可朋友介绍,认可商业广告和商家介绍的有37.24%,31.43%的消费者认可消费者组织推荐。

  张志辽对此分析称,作为经营者,诚信经营始终是最基本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理念,只有诚信经营,才可能提升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任。此外,作为消费者,也有义务和责任来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消费者组织向社会传递有关消费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信息也很有必要,但消费者组织的宣传方式及作用,有必要进一步衡量和改进。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中,对于消费者组织宣传消费知识和消费维权知识的形式是否需要创新的问题,79.00%的消费者表示需要改进和创新,13.55%的消费者认为不好说,认为不需要改进的占7.45%。乔聪军对此表示,互联网时代,网购成为消费主流,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应该有效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教育和知识宣讲,让消费者了解相关知识,突破维权障碍。

  改进方式才能汲取力量

  一方面消费者有获取知识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也有很大的需求,如何营建和改进消费教育,让消费者主动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自然十分重要。

  调查中,在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消费教育活动效果如何的问题中,认为方式呆板,效果也很一般的占44.97%,表示没接触过消费教育活动的消费者占36.57%,认为方式多样,效果不错的占18.46%。乔聪军表示,这说明目前的宣传教育方式,还没有真正引发消费者的注意,每年能引发关注的、有影响力的就是央视“3·15晚会”,而披露出的问题,后续跟进、相应措施、效果展示等,并没有系统性,也没有形成持续性的关注。

  此外,在认为以下方式的消费教育活动哪些效果最好的多选选项中,72.97%的消费者选择“消费教育走进社区、乡村,组织专门的主题活动,用现场咨询,现场试验的方式开展教育”,62.55%选择“消费教育列入学校教育大纲,从孩子开始进行消费教育”,58.41%选择“定时发送消费警示、消费提示等内容的短信、邮件到手机、电子邮箱”,57.24%选择“电视台开展娱乐与教育结合的节目,寓教于乐”,38.48%选择“工作单位、车友会、媒体组织的专项消费教育活动”。

  乔聪军建议,对于消费者的教育,需要全方位、全媒体、多角度,这是对消费者组织的考验,也是对整个消费环境建设和教育的考验。应该出台强制性的规范,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多媒体、跨地域、便捷性特点,建设知识平台,与百度知道、维基百科、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应用结合,发动广大消费者,互相帮助和教育。

  张志辽表示,要改进消费教育,宣传消费者获得知识权利,汲取维权力量,必须改进方式:

  第一,随着大量商品和服务的产生,作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定的组织或者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来进行新产品的知识的宣讲。

  第二,对于产品和服务信息,特别是质量和使用安全方面的知识,以及包括对产品消费应该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等知识的获取,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

  第三,消费者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消费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对服务的消耗,对服务的直接享受,还牵涉到我们的日常消费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是消费者应该去学习的知识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涉及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准,应该细化,达到公开、透明、科学。

  另外,消费者获得知识权的保护,还需要消费者自身、立法部门、特定职能机构等一起努力去攻坚。通过媒体的宣传和监督,起到知识讲授和传递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度解析,不断提升消费者对自身权利和正当的维权形式的认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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